关于评选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04-19浏览次数:1551

各学院: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各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23年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根据学生学籍注册数据,2023届毕业生共计3202人,各学院按照本届毕业生总数2%的比例推荐。

学院

毕业生人数

拟评选人数

财经信息工程学院

421

8

管理学院

330

7

会计学院

678

14

金融学院

466

9

经济学院

512

10

人文学院

414

8

艺术学院

381

8

合  计

3202

64

三、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文化课成绩)不低于年级排名前30%。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7.积极响应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投身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我省县级以下乡镇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有积极合理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4月19日—4月24日,各学院进行初评。

4月25日下班前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工作办公室(电子稿),进行审核、汇总。

4月25日—5月4日各学院公示评审结果。

5月5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联评。

5月8日—5月12日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公示。

五、组织机构

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李宪平

副组长:冯玉龙

成  员:于  水  王  超  代晓霞  冯  伟  安慧姝  孙铭壮  李晓璇  张永力  郭海峰  郭  晶

(按姓氏笔画排序)

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六、评选要求

1.各学院要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评选工作,在学校“优秀毕业生”基础上按照附件1的具体标准打分制评选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2.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若出现难点、疑点问题及时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

3.各学院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表彰确认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表》,附件2确认表一寸照片部分需粘贴,主要事迹需用第三人称填写,附件3汇总表只需填写表格部分,并在5月9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分标准.docx附件2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表彰确认表.docx附件3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表.docx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