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开展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加强内涵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权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字〔2012〕8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扎实开展学风建设工作。
二、总体目标
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采取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多种措施,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行教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专项教育治理活动,迅速建立起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有效改善我院学风建设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有关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推动学风建设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五、建立完善学术规范教育制度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形成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与核查制约机制。强化广大师生的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先进人物的教育引领作用,传播专家学者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按照教育部、中国科协、省教育厅和省科协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巩固提高工作成果,扩大影响力和受教育面。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对学生进行考试诚信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重要学习内容,加强定期考核与评估评价工作。
六、加强教师科研诚信教育
学校将把科研诚信度列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每年对教师进行一轮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个人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树立高尚情操,坚决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等浮躁风气和不端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与监督引导,用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育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建立学风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师风、教风、学风,防止片面地将科研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入党、评优挂钩的倾向。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定期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登记备案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各项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八、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第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第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第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第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第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第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或故意隐瞒藏匿集体研究成果;第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第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第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第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九、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一)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涉及本院人员的举报材料后,在一周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二)学术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三)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四)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一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留三个月以上;(五)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一周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处理方式主要有: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晋职晋级、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出于恶意或毫无根据,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或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强化监督和约束
学风建设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具体指导,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必须公开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学院校园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工作情况和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保留三个月以上)。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和巡视。